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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排放国比声称的早几十年就已知晓气候风险

媒体:原创  作者:碳汇基金会
专业号:碳汇基金会
2026/7/21 21:30:27

林赛·芬洛克 尼基·赖施

气候之家新闻网站

2026年7月15日

政府至少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知道化石燃料使用正在使地球变暖。他们保持沉默以逃避责任。

1935年加利福尼亚洛杉矶附近的油井景观。(照片由Keystone/盖蒂图片社提供)

林赛·芬洛克是国际环境法中心(CIEL)气候与能源项目的高级研究员。尼基·赖施是一位人权律师和社会正义倡导者,领导国际环境法中心的气候与能源项目。

关于化石燃料企业何时知悉其产品对气候系统、公众健康及生态环境构成实质性危害,学界已展开大量深入研究。然而,相较之下,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多长时间内亦已掌握相关科学证据,以及其在获知该等信息后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或未采取行动的情形,现有研究仍显不足。此类信息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更直接关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年前,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相关法律义务问题发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咨询意见,明确指出:自各国知悉气候变化所引发的可预见风险之日起,即负有采取切实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并对其所致损害予以救济的国际法律义务。该意见为追究国家气候责任提供了重要法理基础,既涵盖因未能履行减缓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亦延伸至因持续支持化石燃料生产与消费——这一气候危机主要驱动因素——而加剧全球变暖所引发的责任。

虽然裁决明确规定了国际法下气候义务的内容,但未说明这些义务首次适用于具体国家的时间或违反时间。政府越早了解气候变化的驱动因素和危险,他们承担防范气候变化责任的时间就越长,对由此产生的危害承担的潜在责任也越大。

一旦被告知化石燃料对气候的风险,各国有责任尽一切努力防止这些风险发生——至少避免加剧风险。但正如化石燃料依赖和气候破坏的趋势所显示的,事实并非如此。

早期知识

国际环境法中心的一份新报告显示,许多主要排放国的政府至少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已知晓化石燃料使用正在使地球变暖,如果持续下去,可能导致严重影响——包括极地冰盖融化、灾难性海平面上升和极端高温。

然而,一些累计碳排放份额最大的国家声称,全球对气候变化的认识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出现,正值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成立并开始气候公约谈判之际。

为什么?因为承认他们早在近一个世纪里就知道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和可预见后果,就意味着他们有责任去防止气候变化,而这正是他们几十年来一直回避的。

国际环境法中心的研究利用大量公开的政府档案和科学研究,揭露了气候变化知识何时进入政策制定者的桌面和公共话语。该报告综合了内奥米·奥雷斯克斯等学者关于美国气候科学历史的一些开创性研究,将他们的发现置于法律背景中,并将讨论范围扩展到其他国家。

19世纪的首次发现

当今世界所经历的气候危害——更极端的风暴、致命的热浪、洪水和海平面上升——的起源可追溯到大约1850年,当时工业开始燃烧大量化石燃料,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上升。

科学家们很快发现,这些古老碳储量的释放可能会使地球变暖。例如,第一篇模拟化石燃料使用可能带来变暖影响的论文发表于1896年,而首次确认全球气温上升的研究则是在二战前发表的。

政府记录显示,气候变化研究的国际合作始于1957年左右,当时各国协调资助数千个研究项目,作为国际地球物理年的一部分。

国际地球物理年催生了全球首个大气二氧化碳水平监测项目,69个参与政府均获悉结果。此时,世界大多数政府科学机构都知道,继续使用化石燃料可能会显著升温,带来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许多国家也通过国有石油公司在这十年间了解到气候变化行业的研究。

排放大国都知道

20世纪60年代,世界顶尖的大气科学家、化学家和地球物理学家得出结论,化石燃料排放不仅可能使地球变暖,而且已经在变暖。他们还得出结论,继续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可能会对食品系统、生态系统、人类健康和社区造成严重伤害,包括海平面上升和致命极端天气事件。到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许多政府早已充分警告,继续依赖化石燃料可能带来极其危险的全球后果。

证据显示,这些信息传到了公职人员手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政府最高层。在美国——历史上排放二氧化碳最大的国家——白宫官员在20世纪60年代交换了关于如何应对“二氧化碳问题”的备忘录,1965年发布的一份总统报告明确指出变暖归因于化石燃料,并警告如果趋势持续,气温将达到灾难性水平并引发海平面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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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美国外交官丹尼尔·莫伊尼汉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政府的信件

在英国,温室效应最早于1969年的议会辩论中被提及:在法国,一家国有石油公司于1971年发表了一篇关于大气二氧化碳危害的杂志文章,而加拿大环境部则在1970年代和80年代的员工杂志中定期发表有关气候变化的文章。

即使是最宽容的解读也显示,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澳大利亚在内的许多全球气候变化最大贡献国,早在1988年IPCC首次会议前二十多年,甚至更早,就已经足够了解改变方向。

故事并未就此结束。作为公开可用英文证据的示例汇编,国际环境法中心的报告并非对所有主要排放国所知情况的完整调查。而仅凭某国所知的事实,并不足以确保问责。但结合证据表明这些知识随后如何被实际行动——或者像常见的情况那样被否认、忽视和扭曲——以及气候影响如何展开,这些证据为气候正义和修复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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